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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 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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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5 04: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 | 增值税相关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52314&idx=2&sn=aadfb7b0518538e1b1f40eabd07c565f&chksm=80a15c0cb7d6d51af9dd9f459943a0c4b1444d663d2f1861579966a839cfa76c32350063660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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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4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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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解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Q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农机收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Q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来源: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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