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二税稽罚〔2023〕8号
案件名称 长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一、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承运双阳区大营子回族乡左良玉场地回填工程材料,承运位于双阳区东环路刘老大场地回填、杨靖国存料两项运输业务,收入合计858,801.00元,该笔收入未计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你单位少缴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你单位购置的油卡2019年-2022年在安徽、黑龙江、河北、大连、双阳、九台等地有消费记录,金额437,601.89元,但你单位在上述地点没有任何工程施工项目与业务发生,你单位将上述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油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上述油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一)(二)两个行为造成少缴2019-2022年增值税127,566.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70.12元,企业所得税51,282.79元,合计186,219.49元,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即罚款93,109.7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