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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4〕12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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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UBhv6RfrKZghOEN9BLHaA==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呼社险字〔2004〕12号
文件名: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4〕12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4〕12号

为加强和规范参保患者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服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呼市参保患者因病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或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专家会诊,确因病情特殊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由科室主治医师填写《转外地医院诊治审批表》,经科主任、医保科、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后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经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出院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转出医院报销结算;参保患者报销时应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历、Ic卡、住院出院结算单据、医疗费用明细单、转院审批表、出院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转出医院为转外地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时,应读取患者的Ic卡缴费信息,当期不欠费的方可报销结算;当期欠费的补缴费用后再予报销结算;
  四、转出医院报销结算时,应按照市政府[1999]9号令、市政府[2002]19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和协议及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填写审核明细单备查,报销结算比例在本市三级医院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l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的,应填写《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申请表》,经社保中心审核签字后由转出医院一并结算大额医疗保险费;
  五、转出医院要及时为外转人员结算转院医疗费,从登记报销到实际结算不得超过两周;
  六、转出医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销转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表和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情况表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扣除l0%保证金后,按月预拨转院医疗费、大额医疗保险费。
  七、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年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于次年3月底前与转出医院结清转院医疗费用;
  八、转出医院要与市社保中心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切实为外转诊治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九、各参保单位专管员及参保外转诊治人员,要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信息,按程序规定办好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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