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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秒懂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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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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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19 16: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乐山税务
标题: 政策秒懂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0MjM1OQ==&mid=2655247065&idx=6&sn=ed5f180e4b1f86a6265cf562ffef28e5&chksm=844d8961b33a0077ee906f107f641b1908a02b08179bc8377f6ab24e82e22e92f848da6cd5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6-19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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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要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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