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4)00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税源汇总表的质量,确保报表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结合自治区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此项互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报表是反映税源变化的重要资料,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地税务部门领导应十分重视税源报表的编报互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资料的搜集和汇总上报互作。
二、确保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要求应报项目无遗漏,并附报表分析说明。尤其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要作出有数据。有情况的分析报告,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三、报送时间: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年度报表的报这时间为年度终了后三个半月内报出。
四、报表填报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文的通知精神,地方税务局税源报表填报的范围为属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的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企业。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县(市),统一由原税务机构管理,其所管属国税局管理的企业税源报表,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属地税局管理的地方各类企业的税源报表,报上级地方税务局。
五、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统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组织学习,布置落实,按统一要求及时汇总和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