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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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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 10: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KAWi6BrZSF4hzKd5Yc+m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一字〔1994〕10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部分盟市反映,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对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按一定标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有关部门向通过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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