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木材加工总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8]3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木材加工总厂《关于申请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新建木总字[1997]056号),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该厂取消了下属分支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设立了内部银行,要求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核查,情况属实。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其所属分支机构确已不具备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经研究,同意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由新疆木材加工总厂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