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等6户国家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5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3] 90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3] 110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3] 5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6家国家鼓励类企业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要求,认真做好以下6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减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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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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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金正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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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昌化专用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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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公司技术开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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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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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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