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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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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0209/t28615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5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22号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浙江、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河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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