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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股权(仅指非上市公司股权,下同),在实务中已是司空见怪。如果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小于先前取得的成本,就会产生投资损失,该部分损失是否属于“资产损失”?能否在税前列支?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这些问题在实务中确实困扰了很多人。
一、政策困境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的规定集中在第六章阐述。
然而,在第六章中,能和转让股权发生损失允许扣除接近的,只有第45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准予扣除”的规定比较接近。
由于第六章讲的是“投资损失的确认”,且这里的投资在第39条仅限定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两种情况,因此,上述第45条中所说的转让资产,应该就是指转让债权或股权发生的损失。
只是,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实务中,向非关联方转让股权更是常态!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若要税前列支,是否有适合的政策支持?又该准备哪些证据作为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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