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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
事关农业“芯片”,海南出台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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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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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15: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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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海南自由贸易港
标题:
事关农业“芯片”,海南出台新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5-09 17:3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NjgxMDg3OA==&mid=2247545394&idx=1&sn=6b86dc36f0d24a449d7bf56ebc52faf0&chksm=fe5f7f23c928f635365ab65dbac34cab8da207ff8996d5eaa2aba995a192f3abad77f8acd745#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发布公告,《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力度,实行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加强原生境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建设与管理,建立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提升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和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单位和具备条件的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推动优化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管流程,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建立查验绿色通道,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境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明确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隔离种植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进境农业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除需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农业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及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
第五条
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对其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达到审定标准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种安全监管体系,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试验安全。
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属地管理机制,以及对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分类管理体制。
鼓励开展生物育种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授权核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农作物、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的进口审批以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
支持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建立良种繁育和配套养殖技术工艺,实现规模化应用。
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第九条
支持种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育繁推一体化。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底盘技术突破与核心种源创制促进多领域科技和产业迭代升级。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
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提供育制种技术、田间鉴定、制种等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公共财政投入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进行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共享服务;鼓励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推动实施投向种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第十条
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机构应当协助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等工作。
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植物品种测试机构,开展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真实性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海南时强调“良种在促进粮食增产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建设,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支持海南建设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省第八次党代会强调,要做强做优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若干规定》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优势,针对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利用渠道和种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融合等方面进行制度安排。制定《若干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范例,也是海南建设南繁硅谷、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和亮点
《若干规定》共十九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境外引种通关便利、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种业发展立法需求,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提升种质资源进出便利化水平。
为了畅通种质资源引进、交流和利用渠道,《若干规定》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
二是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开展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业知识产权等贸易。
三是规定种质资源通关便利,对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林草、畜禽、水产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境口岸后,海关根据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预约开展查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经申请可以免于到场陪同查验,建立种质资源引进查验绿色通道。
四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直属海关建立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考核互认机制,优化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监管工作流程。
(二)放宽海南种业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管理。
为进一步扩大种业对外开放,落实“放管服”改革,《若干规定》一是下放部分审批权限,规定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内食用菌菌种实施进口审批,并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三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规定简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
(三)创新促进种业发展的管理机制。
一是创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自行试验制度。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省级品种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若干规定》创新试验管理制度,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在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后可以自行开展试验。
二是创新种质资源检疫监管模式。按照现行隔离检疫工作程序,从境外引进的植物新品种,在海关隔离检疫完成后才能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隔离检疫期较长,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规定》规定除经特许检疫审批引进的外,从境外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步开展DUS测试,有效缩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时间。
三是创新生物育种管理机制。支持在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依法从事创新性强的生物育种研发活动。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应用。
四是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结合人才需求实际自主认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建立种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职称评审条件限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种业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四)鼓励和支持开展育种创新攻关。
提升育种创新能力是解决种源“卡脖子”难题、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的关键。
《若干规定》重点从提高资源创制和技术攻关能力、加强品种培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支持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升育种创新能力。二是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种业企业等联合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三是支持围绕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等特色品种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四是支持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与高效繁育技术研究,支持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五是规定向种业企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推动实施种业领域科技创新券跨省通兑。
(五)强化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是促进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保障,《若干规定》建立了严格的防控机制:一是规定南繁生物育种专区应当采取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保障生物育种研究与实验安全。二是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应急管理。三是加强境外引种安全管理,省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会同海关联合开展境外引种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引进后全程追溯管理制度。四是强化使用管控,规定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引入后研究、保存等各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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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重要政策汇编(2023年5月)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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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子怡
来源|海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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