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在美国内战时期曾短暂实行过,被认为是战时的紧急措施。战时所得税到期后许多美国民众支持将其作为永久性的税种,以降低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在《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颁布之前,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必须以人口比例在各州之间分摊。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案(以下简称Pollock案)中认为所得税适用于财产取得的收入,却没有根据人口比例在各州之间分摊,因违宪驳回1894年通过的所得税法案。Pollock案后美国开始兴起修改宪法的运动,其主张为要求不按人口比例分摊的所得税合宪。1913年》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得到批准,该修正案免除了对任何来源收入课税(taxes on incomes)的分摊性要求。
如何理解直接税的含义将决定《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是否具有深刻意义。如果直接税仅包括少数税种,不包括所得税,那么似乎为直接税提供例外的第十六修正案也不重要。《美国宪法》没有明确直接税的范畴。在1976年的Hylton v. United States案(以下简称Hylton案)中,三位法官暗示人头税与土地税是唯二的直接税。但文章认为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符合认知的。尽管Pollock案是对作为先例的Hylton案的违背,但作者认为Pollock只是略微扩展了Hylton案对直接税的定义。如果对土地这一财产直接征税是直接税,那么对土地产生的租金征税也应被视为直接税。更进一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财产所产生的收入,也应与土地租金同等对待,对前者课税也应被视为直接税。因此,从法律意义上,Pollock案使得对财产收入征税的所得税被视为对财产征税的直接税而面临违宪的风险,《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则将对财产收入征税与对财产本身征税划分开来,使得所得税无需符合宪法关于分摊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Pollock案是否持续有效将决定《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在现在是否仍然具有意义。文章认为,即使是在被颁布后的100多年后,该修正案仍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例如,在2012年的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案中法官就援引看Pollock案,提出个人财产应当与不动产同等对待,并认同《平价医疗法案》中的强制罚款是一种税收,故而必须满足《美国宪法》对于分摊性的要求才能有效。因此,在很大程度上,Hylton案与Pollock案仍然是未被推翻的、具有效力的先例。事实上,正是得益于《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对财产收入课征的、不具有分摊性的所得税才符合宪法,否则其合宪性至今仍可能受到挑战。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另一个重点在于未言明的内容,即其目的是使所得税免受违宪的风险,但该修正案并不认为对财产本身课税(tax on property)与对财产收入课税(tax on income from property)是等价的。如果一种不具有分摊性的税收并不是对财产收入课征,则第十六修正案无法为其提供保护。例如虽然《平价医疗法案》中强制罚款的具体数额视收入水平而调整,但上述规定并不会将强制罚款的性质从对财产本身课税转变为对财产收入课税。因此,《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一方面将所得税税基扩大至租金、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来源于财产的收入,避免所得税因不符合按人口比例分摊而违宪;另一方面又区分对财产本身课税与对财产收入课税,对《美国宪法》中的直接税作出划分,针对性地保护面向收入课征的税种。
2 所得税的困惑:拥有某物意味着什么?
A BUNDLE OF CONFUSION FOR THE INCOME TAX: WHAT IT MEANS TO OWN SOMETHING
来源 |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 108, no. 3, 2022, pp. 959-987.
在所得税的政治和司法历史方面,作者强调现代所得税法的前身制定于1913年,由于当时正值进步时代(Progressive Era),故彼时的讨论重点在于阶级立法(the rhetoric of class legislation)和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这使得国会忽视了所有权问题的重要性。同时,文章还讨论了进步时代所有权(ownership)观念的演变和财产利益(property interests)的扩张,强调前述领域的发展为纳税人最小化其税收负担提供了必要的论据。在此基础上,文章以家庭合伙企业(family partnerships)和合成租赁(synthetic leases)为例,评估了美国国会未能明确所有权含义所引发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