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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嘉税二稽罚告〔2023〕7号
嘉兴市纷泰刻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02793386651M):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正阳西路111号F幢三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隐匿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在2012年-2019年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音箱及配件等,取得的销售收入通过你单位支付宝账户收取。经对你单位已申报收入和取得的网店收入进行比对,同时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轶,确认你单位在淘宝平台的网店取得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如下:
年度
| 未申报含税收入
| 税额
| 不含税收入
| 2012
| 259207.34
| 37662.60
| 221544.74
| 2013
| 735918.60
| 106928.35
| 628990.25
| 2014
| 1113192.40
| 161745.92
| 951446.48
| 2015
| 1082437.69
| 157277.28
| 925160.41
| 2016
| 858973.20
| 124808.07
| 734165.13
| 2017
| 1014672.91
| 147431.11
| 867241.80
| 2018
| 639713.08
| 89721.26
| 549991.82
| 2019
| 780112.07
| 91360.68
| 688751.39
| 合计
| 6484227.29
| 916935.27
| 5567292.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经国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修改)第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916935.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4185.51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2、未按规定保管账簿
在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经询问、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轶表示有关账簿资料被股东王敏娟多次带人盗取并销毁、隐匿,自己无法提供,而对你单位股东王敏娟进行询问,其表示她在离开公司时从财务拿走了2019年的几本账簿资料,现在已经找不到了,其余账簿资料全部在公司,她无法提供,因此你单位因保管不善而未能提供相应的账簿及记账凭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逃税款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588672.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拟处罚款2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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