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试点
| 第二次试点
| 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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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体
| 申报和实施主体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可牵头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与实施
| 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或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体
| 申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企业,或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的EOD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区县级政府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的项目,原则上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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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主体应为市场化企业,且其环保信用评价不是最低等级(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50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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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手续完备
| 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依托项目均须完成项目可研批复,子项目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 依托项目均须完成项目可研批复或备案等立项工作,并提交立项证明材料。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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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实施
| 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肥瘦搭配组合开发,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
| 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仅为一个市场主体
| 确保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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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试点依托项目之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项目边界清晰,且须在项目层面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
| 项目边界清晰,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之间密切关联、充分融合,避免无关项目捆绑,组合实施的单体子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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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机制
| 建立推进长效机制、试点项目长周期运营维护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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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规性
| 无
| 试点内容与项目实施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投融资、土地利用等现有政策要求,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生态环境治理内容需符合入库范围要求,且要有明确的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产业开发要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空间管控等各项要求,项目实施中严格落实招投标、政府采购、投融资、土地、资源开发、政府债务风险管控、资产处置等各项法规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规范实施,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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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运营期间政府付费,不以土地出让收益、税收、预期新增财政收入等返还补助作为项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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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 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入库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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