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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418 每日一税】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期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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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418 每日一税】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期限探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8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0046&idx=1&sn=143a2080ec017edba4be5f7635deba72&chksm=883ed742bf495e54add55d2109d4092c3d0e55e248404fa594b1b00c0c781758436feeac746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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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8 每日一税】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期限探讨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8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4月17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发现多缴税款能否申请退税?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3年4月17日,M公司发现2019年3月16日申报缴纳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因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620万元。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解析: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期限有两种情形:
  1.限期3年内退税。
  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的,自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无限期退税。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不受3年退税的时间限制。
  本案M公司发现2019年3月16日多缴企业所得税620万元,已达4年,超过3年,税务机关可依法不予退税。
  各位老师,您怎么看?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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