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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今天是最后一天收汇和操作视同收汇,抓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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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今天是最后一天收汇和操作视同收汇,抓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7 07:3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35454&idx=1&sn=1e45ebee93cb00e15e990e56414ed15e&chksm=f2c7aa26c5b02330a9390ea27186594e74df23746e28e19ffafab6fb358e80baedc8c6a7fd3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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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显示的出口日期判断,即出口日期在上年度1.1-12.31之间的),如果已经申报了出口退税的,必须在出口年度次年的4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对于在此期限截止前未收齐外汇的,需要在5月份申报期对原已经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做负数冲减(外贸企业做调整申报)。对于未收齐外汇但是符合9号公告附件1所列的10种视同收汇情形的仍旧享受退税无需冲减,但需要在此期限截止前收齐相关证明资料,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连同视同收汇的证明资料一起留存企业备查。
因此,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已经申报了上年度2022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的,应在本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本年4月申报期截止到4.17)收齐外汇,对于符合视同收汇的则必须取得相关对应的证明资料,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该收汇情况表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出口企业在遇到未收齐外汇且符合视同收汇时,可以按照9号公告附件2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格式自行制作填写该表,也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直接填写,填写完成后导出电子版格式或打印出来即可,无需向税务机关申报。
对于上年度出口的货物,在本年度4月申报期截止时还未申报退税的,则暂时无需关注收汇情况。等后续收齐外汇或者收不齐但符合视同收汇的在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后再进行退税申报,这时候就属于超期申报退税了,在办理超期申报出口退税时,则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同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跟出口退税明细数据一起生成申报数据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收汇凭证和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如果是已经申报了退税但是在4月申报期截止前未收齐外汇也未取得视同收汇证明资料的,在冲减原退税数据后,等收齐了外汇或取得了视同收汇证明资料后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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