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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城税?行动派|关于出口企业相关申报时限的即问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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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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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1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济南税务
标题: 泉城税?行动派|关于出口企业相关申报时限的即问即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k2MjU4Nw==&mid=2650752006&idx=2&sn=857af39293b3cc4e43fdf27e4dbbc42c&chksm=bea660b289d1e9a414126494d586cea23976212acd4c2914124b96ac4ebb092b281a02a42c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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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2022年出口的货物,需要在什么时间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我公司2022年出口的货物,最晚需要在什么时间收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2年9号公告”)规定,2022年出口业务如果已经申报了退(免)税,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2022年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2022年9号公告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三、我公司2022年度有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那何时在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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