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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411 每日一税】收藏: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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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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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4 11: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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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411 每日一税】收藏: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03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4-11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915&idx=1&sn=de21231e91fca07e181a23677f7f7ab5&chksm=883ed7c7bf495ed18e702336d7486f91b04d367ae25d650ec42c340812ccbb78c885ef92fb7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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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每日一税】
收藏: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03版)
文/国家税务总局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7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3月)》,根据最新政策,适时更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全文转发,以飨诸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入。
1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5.“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二)减计收入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表2)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2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可申报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3.“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可申报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10%的金额。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5.“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6.“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7.“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三)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表3)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3 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5.“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7.“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加计扣除金额。
二、所得减免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所得减免”下的明细行次申报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按照《所得减免优惠事项表》(表4)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4 所得减免优惠事项表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项目所得〉,下同)的免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4.“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6.“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所得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5000000+(转让所得-5000000)×50%。
7.“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3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2000万元的,免征所得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2000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00000+(转让所得-20000000)×50%。
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9.“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0.“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1.“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50%的金额。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15.“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事项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
三、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申报减免所得税额政策事项。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表5)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5 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所得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
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7.“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9.“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0.“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7.“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9.“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0.“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3.“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1年第1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按百分数申报)。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8.“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9.“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0.“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2.“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3.“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4.“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5.“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6.“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37.“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免所得税事项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附报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下的明细行次申报附报事项。企业享受附报事项政策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附报事项表》(表6)选择申报相应的事项及金额。本栏目金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表6 企业所得税附报事项表
1.“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扣除金额。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原有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新出台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享受优惠情况选择适用原政策或新政策进行申报。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申报所属期归属年度拥有的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申报证书的发证时间。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申报最新证书的发证时间。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申报本事项。
五、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不含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表》(表7)选择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及相关资产情况。同一资产符合多项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表7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表
1.“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六、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表8)选择申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及资产情况。同一资产符合多项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表8 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
1.“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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