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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个人所得税】—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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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14: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昌平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个人所得税】—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E2NzY4OQ==&mid=2651753948&idx=5&sn=fa8dfa61fcc6496276b240c7fa9558b8&chksm=8be52ffabc92a6ecf9e56c05bb86cc9a1c4d7c5ef4c8b40ca503b294e1b9830f166c408829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31 11:33
二维码: -













第一问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二问


纳税人咨询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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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昌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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