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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7〕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备案出口合同项下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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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98qFwMxd1/jh4tbZhunNI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函〔2007〕1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7〕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备案出口合同项下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备案出口合同项下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出函〔2007〕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备案合同项下煤炭出口退免税事宜的请示》(鄂国税流字〔2007〕154号)收悉。关于你局请示的按照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涉及出口数量溢短装退(免)税管理等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有关规定,并经电话请示总局同意,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税函〔2006〕847号第二条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已约定出口货物基准数量以及溢短装上下限比例、出口货物基准单价(金额)以及单价(金额)浮动标准条款的,为符合国税函〔2006〕8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要求。
  二、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中涉及的数量、金额,参照以下公式计算:
  备案数量=合同约定的基准数量×(1+溢短装上限)-已完成合同数量
  备案金额=合同约定的基准数量×(1+溢短装上限)×合同约定的基准单价×(1+单价浮动上限)-已完成合同金额
  三、对上述出口合同,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6〕847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货物,按照财税〔2006〕139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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