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各位进入本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上角“…“,“置顶”公众号或者设为「 ★ 」,您的「 留言 」「点赞 」「 在看 」或者「 分享 」「 收藏 」很重要,疯狂税客将更加努力为您服务
被告人郑某,男,1977年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 ,大专文化,安徽省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经上饶市信州分局决定,于2022年1月5日被上饶市信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刑诉〔2022〕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安徽省涡阳县S202一级公路(涡阳县城新建段)工程施工项目,该项目实际施工人系郑某,其安排被告人郑某为该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责后勤保障工作。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郑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合肥范洁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呼格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晃政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桑微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思陆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委迎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置迎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发票,用于安徽省S202一级公路(涡阳县城新建段)工程账目结算,票面金额价税总计为7000115元。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在侦查期间,扣押被告人郑某补缴的税款210,00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郑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上饶市信州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饶市金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上饶市信州分局提供虚假发票等相关材料、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分局经侦大队转发的云端集群线索材料;证人郑某、潘某、罗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与对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让对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系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但提出因为经营不善及疫情原因,负有大量债务,又有小孩需要抚养,经济困难,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调整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扣押的被告人郑某210,004元,由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建锋
人民陪审员 鄢 桢
人民陪审员 余 青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若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