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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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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501/beb7759111a64e9fba670ced3da4b552.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15〕4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5〕4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5〕43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调整所属分公司石油特别收益金核算方法后,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鉴于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已经结束,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预缴2014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扣除全年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2015年1月1日起,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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