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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0303 每日一税】罕见:税局追缴15年前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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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0303 每日一税】罕见:税局追缴15年前少缴税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3-03 07: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9369&idx=1&sn=01357fec10d472d20cccbe8a3ed8848d&chksm=883ed9e5bf4950f3db306cd4058690a4ada832c8c9125e48c86c5e30078053b471e2a9d02d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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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每日一税】
罕见:税局追缴15年前少缴税款
文/哈尔滨税务局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4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3月2日,有老师咨询:企业未缴税款,税务机关的追征期限如何?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一个税务机关追缴15年前未申报缴纳的房土两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三处〔2022〕266号
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43672Q)
我局(所)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镇***村)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我局自2021年9月13日起对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43672Q)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年1月取得、2015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 )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2014-2021年房产税108645.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和第四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2010-2021年土地使用税53636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税稽三罚〔2022〕106号
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43672Q)
经我局(所)我局自2021年9月13日起对五常市**米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72Q)201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企业现有土地3块,房产3处。土地分别为2008年1月取得、2015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房产分别为2008年取得、2016年11月取得、2019年3月取得。经查你公司存在少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土地登记申请、房产证和土地证、申报信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企业少缴房产税69806.52元,土地使用税113115.47元,合计182921.99元,处0.5倍罚款91461.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1,461.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五常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每日一税提醒:偷税,税局依法应无限期追征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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