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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14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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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6-12/29/content_99bce59d9a5c4f56b87cbb5340a28768.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6〕149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14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6〕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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