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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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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5-10/08/content_d1c8ff8a1c5b46cfa1a9d82bbda82bd7.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4〕60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4〕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6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购销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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