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征收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问题的意见
新地税函{2009}17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新地税发{2008}246号”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自2009年1月起对除农业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水费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考虑到对水利工程征收营业税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为慎重起见,由自治区地税局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意见后,再提出相关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征求上述部门意见,认为:目前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属于政府定价,水费价格组成中未含营业税、水费订价偏低(低于成本),且水利工程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如现阶段在全区征收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建议目前继续暂缓征收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征收。
上述部门提出的意见,我局认为比较客观、实际的反映了全区水利工程的现状。考虑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对我区经济影响的现实,我局意见:在2009年底前继续暂缓征收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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