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663
Tax100会员
33474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融资性贸易司法案例与合规建议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43
|
回复:
0
[启金智库]
融资性贸易司法案例与合规建议
[复制链接]
启金智库
启金智库
当前离线
积分
3493
7006
主题
7006
帖子
3493
积分
版主
积分
3493
发消息
2023-2-13 09: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融资性贸易司法案例与合规建议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2-11 22:1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3476&idx=6&sn=b8de940d5c00edf897a8660f177a377b&chksm=ea9dbb00ddea3216d6e4103028748852776bade4b8f21677e0970bb1809df683870059b37631#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
点击领取【资料汇编|城投公司融资模式/运营管理相关文件汇总】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
关于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有两种角度的理解:
从行政监管角度:根据国资委 2013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2017 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 ,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互为利益相关方的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以此为掩护,以贸易为名、资金拆借为实的违规业务
。
监管角度的“融资性贸易”不完全等同于司法角度的“融资性贸易”。监管角度强调的是:企业间借买卖贸易之名,行拆借融资之实。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本意为企业间的资金融通或拆借,但是名义上却签署了买卖合同,导致真实合同意思和表面意思不一致。
从司法实践角度:
因为融资性贸易并非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对于其定义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观点,
大部分判例将不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以及
贸易闭合循环
作为判定案涉交易为融资性贸易的考量因素。
融资性贸易实际上是在贸易外在表象下的
货物空转
,资金则在
实体经济以外循环
。
二、司法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终786号
经贸公司(甲方)、嘉诚公司、恒丰润公司(乙方)、林诚(丙方)签订《化工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以银承3000万出资),该份框架协议签订后,各方签订以下八组合同:
标的数量一致,价格有差别。八组合同中,均为中石化公司与上游卖家签订《化工产品采购合同》采购燃料油后,与经贸公司签订《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溢价销售,经贸公司与下游买家签订《化工产品销售合同》再行溢价销售,每组三份合同的标的物均相同。七份合同的上游卖家包括凯宾斯公司、恒丰润公司、嘉诚公司、金润达公司,下游买家包括九鼎公司、中孚公司、金鸿达公司、御银公司。
上述八组合同中石化公司与上游卖家约定的交货方式为上游卖家送货至中石化公司
指定地点
,中石化公司与经贸公司以及经贸公司与下游买家约定的交货方式均为买方到福州长发油库自提,经贸公司与下游买家约定的交货时间均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付款方式为下游买家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经贸公司
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提货前向经贸公司支付全款。
上述合同到期后,经贸公司(甲方)与嘉诚公司(乙方)、林诚(丙方)签订《化工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2个亿),该份框架协议签订后,各方签订以下十九组合同:十八组合同的上游卖家包括凯宾斯公司、金润达公司、嘉诚公司、恒丰润公司、福建中发兆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兆成公司)、中孚公司,下游买家包括达轩公司、金鸿达公司、御银公司、福建岩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确公司)、九鼎公司、中孚公司、福建正发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
因上述二十七组合同项下的下游买方未足额向经贸公司支付款项,2016年2月3日,经贸公司(甲方)与嘉诚公司(乙方)、林诚(丙方)签订《化工产品购销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中确认债权债务数额,及
承认下游买方为嘉城实际控制的公司
。
嘉诚公司及林诚向中石化公司出具一份《确认函》,称林诚、嘉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签订29份合同向经贸公司借款,尚欠款项607703458.41元,根据经贸公司与嘉诚公司所签订的《化工产品购销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确认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中石化公司无须向经贸公司交付,嘉诚公司也不向中石化公司主张交货,所欠款项由嘉诚公司与经贸公司自行结算,与中石化公司无关。并附《化工产品购销之债权债务确认协议》为附件
。
该案中,
最高法院认定经贸公司与嘉城公司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经贸公司是出借人,嘉城公司是借款人;经贸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经贸公司选择以中石化公司为被告起诉返还货款,所以其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了经贸公司与嘉城公司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1、缺乏商业合理性
(1)整个连环贸易形成了嘉城公司自买自卖的闭环贸易。上下游都是嘉城控制的关联公司。
(2)嘉城公司最初销售给中石化公司的价格最低,销售价格随着货物流转不断攀升,嘉城公司作为最终买受人的买受价格最高,形成了“低卖高买”这一不合商业常理的贸易模式。
(3)下游买家本可直接向上游卖家购买货物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而不必通过中间方购买。
2、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并无真实的货物流转
(1)中石化公司盖章的《货物确认书》中没有仓储单位的印章,而仓储单位答复各方当事人并未在仓储单位存储或提取过货物。
(2)案涉二十七份合同所涉的燃料油数量高达十余万吨,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经贸公司与中石化公司就案涉燃料油的存储费用等问题进行过磋商,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经贸公司在付款后曾前往合同约定的存货仓库予以盘货查验,仅凭货物移转的函件并不足以认定案涉交易中有真实的货物流转。
3、经贸公司对案涉系列合同的签订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
明知
(1)经贸公司在系列合同中仅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承担其他合同责任;
(2)经贸公司对货物的存放从未施加过任何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经贸公司从未对中石化公司是否实际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过实地调查。在合同约定的3个月提货期届满买家嘉城公司尚未依约付款提货的情况下,经贸公司没有采取解除销售合同、处置货物等措施减少损失,而只是每月与嘉城公司确认其应付款项及相应的收益,嘉城公司亦表示认可。
(3)从经贸公司逐月与嘉诚公司确认的《化工收益表》记载来看,经贸公司实际追求的是其向中石化公司支付款项的利益,而非因嘉诚公司未付货款产生的损失。
案例二:宁波中化建韩华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投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2018)浙民再501号
泽同、泽强、金投于同日分别签订销售合同,泽同销售甲醇给泽强,泽强销售给金投,金投再销售给泽同,泽同和泽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泽同低价卖给泽强,又从金投处
高价买入
,三方合作数年,循环交易达20余次。另,金投和中化建签订仓储合同一份,循环交易中货权的转移通过提货单和入库证明确认。后因泽同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金投款项,金投见索赔无望,以仓储合同纠纷要求中化建返还货物。
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泽同、泽强、金投之间虽然签订销售合同,但综合判断,三方真实的交易目的是为实现企业融资,三方构成通谋虚伪表示且对此应属明知。
其一
,最终买受人和最初出卖人均为泽同,且泽同和泽强存在关联关系,三方构成货物与资金呈反方向流动的闭合型循环采购销售交易行为,有悖贸易习惯。
其二
,三方的销售合同同日签订,且泽同低卖高买相同数量、规格的标的物,不考虑市场行情和价格变动,违背商业常理。
其三
,本案销售模式仅有资金流动而无实际标的物的
交付流转
,三方交易达20余次,但金投和中化建仅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仓储数量和合同交易数量明显不符。
其四
,金投
不承担
由于市场风险可能导致不定差价的亏损风险及履约风险,通过买卖差价享受固定收益。故,三方应属企业间借贷法律关系。
融资性买卖合同不发生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流转,具体到本案中也不发生标的物的实际仓储行为,故金投公司要求中化建公司返还标的物或赔偿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凌港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3058号
最高院认为:
首先,天韵公司与绿地公司、绿地公司与兖煤公司之间分别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而案涉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相似,合同格式一致,约定购买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亦相同,只有货物单价存在差别。货物由天韵公司以总价9762万元的价格卖给绿地公司后,绿地公司又以较低的价格9692万元卖给兖煤公司,绿地公司净亏70万元,不符合商事主体通过买卖行为赚取价差的营业目的,有违商人逐利的常理。
其次,本案贸易链下并不存在真实货物交付,庭审中,各方对此均予以确认,这与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征明显不符。并且,在绿地公司从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兖煤公司却向绿地公司出具了《收货证明》,确认收到合同项下价值9000多万的货物,明显与事实相悖并违反常理。可见,本案所涉贸易并未实际发生货物流转,实际发生流转的只有资金,据此表明案涉款项并非用于购买货物的货款。
法院认为,
案涉合同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各方之间均不存在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设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实质上是对企业间融资交易的安排。法院最终判决天韵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中,交易也同样存在不符合商业常理的情况,即“高买低卖”;同时一方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另一方就出具了收货证明的相关文件不符合常理;各方在庭审中确认实际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转。据此,法院才得以认定案涉交易实际是借贷关系。
兖煤公司主张其与绿地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仅以交易链条中的合同文本、货物数量、规格一致,无法直接认定“借贷”,这种情况往往只表明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不同的购销合同,不足以证明其真实目的是进行融资性贸易。
结合司法判例的认定(不考虑监管部门意见,国资监管机构的价值判断更加多元化,圈定为融资性贸易的范围更广),要判断融资性贸易是否构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虚伪行为,应从外观表现和主观意思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通过总结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外观表现的认定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识,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
交易链条方面,存在封闭的循环贸易,即采购合同的上游和销售合同的下游为同一主体,或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关于这一点国资委对融贸的概念中是明确禁止的
。第二,
交易需求方面,贸易的发起方、组织者通常是资金的需求者,往往存在自卖自买的情况,为了给中间方留一些利润空间,多表现为低卖高买,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
第三
,合同签署方面,通常
多个环节的合同存在签署时间间隔短、
中间方赚取固定收益、中间方不承担任何交货风险、多个合同内容相同等特征
。因为就买卖合同的特征而言,买卖双方要承担价格波动、产品质量等风险的,而合同约定排除市场风险、产品质量豁免条款是不合理的。合同拟定中,必然会形成“供应商-中间方”及“中间方-客户”的上、下游两份合同。因此,作为中间方,往往会以其与其中一个相对方(供应商或客户)需求为准,简单机械地将其与该方的合同条款复制在与另一方的合同中。不难理解,
中间方往往认为这样可以转嫁自身合同履约的风险
。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作出认定时,往往会对上下游合同的文本及内容进行重点关注,而上下游合同文本内容、交易流程安排具有高度相似性的交易恰恰增加了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第四,合同履行方面,买卖合同核心特征在于货物所有权的移转,当事人在交易中对货物交付履行皆不关注(甚至没有货物流转、不存在货物),也无法向法官还原资金流、货物流、仓储在履行环节的实际情况。
主观意思或者合意要件的认定:是否存在融资意图的交流痕迹。这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来往单据、往来通讯内容(谈话录音及微信聊天)等整体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买卖货物还是借款。
综上,
法院对于“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审查需要结合货物流转、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商业目的、商业合理性、各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划分是否合理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综合评判。
三、融资性贸易的危害及风险
从宏观国家层面,融资性贸易存在多种弊端,给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一是扰乱信贷资源合理配置,助推资金脱实向虚,不利于金融“活水”“滴灌”实体经济。开展某些类型融资性贸易的企业,凭借其自身资信条件,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借用贸易的名义,行融资之实,成为信贷资金的“二道贩子”,不仅自身偏离了经营主业,还推高经济运行的成本,部分资金甚至最终流入产能过剩行业或金融政策限制性行业,阻碍了行业产业升级转型,对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有害无利。
二是造成资金流违规跨境、进出口数据失真、外汇占款不合理增长、国际贸易收支失衡等后果。在某些类型融资性贸易中,货物循环流转、“走单、空转、不走货”,导致资金违规流动,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和压力,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国内某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例显示,被告构造跨境贸易背景进行循环套利,同一批货物为反复双向运输,在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在国内银行开立用于套利的信用证金额超过60亿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法院认定为破坏国家金融秩序。
三是危害企业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融资性贸易对企业蕴含着极高的法律风险和欺诈风险。融资方既然甘愿付出更高的成本以贸易的形式进行融资,本身就说明了其难以或者不能通过正常渠道从银行获得资金,可能是因为资信不高,也可能是信用存在瑕疵,总之一句话,还款能力不足。当国有企业向这样还款能力不足的企业融资时,其附带的风险就会不可避免的蔓延到自己头上。一旦融资方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失去还款能力,国有企业就不得不被动承受资金不能收回的资金风险、货物无法交付的财产风险、银行贷款不能按时归还的信用风险等诸多经营性风险。
从微观企业层面,主要有两类风险,可概括为合规性风险和业务安全性风险:
一是合规性风险:
1. 国有企业禁止从事融资性贸易,否则将面临国资监管部门的处罚。
201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二、责任追究范围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五、责任追究处理(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2018年8月30日,国资委颁布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要追究责任。
2021年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七、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
2. 如该类业务被认定为“空转”“走单”类虚假贸易业务,中间方在该类业务项下开具的发票存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的税务合法性风险。
3. 因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间的融资行为,融资性贸易也当然违反了行政、司法对企业间借贷行为实施禁止性政策。
二是业务安全性风险:
即使该交易未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如上下游任意一方(甚至是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任意一环)发生违约情形的,或任意一方或几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侵害他方利益的,出资方往往因为对实际交易结构不全面、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不知晓、对货物所有权不掌握,而导致举证困难,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法律救济。一旦被定性为“融资性贸易”,其法律后果将与买卖合同有着天壤之别。
根据国内某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仅2019—2020年,该院受理的国有企业参与的循环融资性贸易案件就达到42件,总金额接近50亿元。部分国有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开展融资性贸易,但对法律风险、交易风险、欺诈风险等风险因素的认识程度不够,在对外付款后无法有效控制货权,最终导致钱货两空。
企业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融资性贸易具有违法性,是企业绝对要规避的一种贸易模式。企业不仅要从源头上杜绝,还要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出发,避免被卷入融资性贸易。
四、合规建议
应尽早识别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关键风险,规避之。从业务流程角度,包括投前尽调、投中磋商及投后管理三个部分。
1. 投前尽调——穿透式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供应链企业拟进行交易时,应当始终坚持以做真实的贸易为出发点,避免触及融资性贸易的红线,对合作方及贸易安排做实质性审查。只有在充分了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才能准确评判交易的性质、可行性和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拟与之签订合同的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是否是关联企业可从如下情况入手,例如是否为同一法人代表;是否存在共用办公场所;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是否存在重合;是否为同一法人代表;是否共用经办工作人员等。同时对于是否是关联关系的认定,建议进行“动态”审查)
、了解货物贸易的具体供应商及终端需求方、查看货物权属的文件,以查知贸易链条中各方的角色以及贸易中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从而掌握完整的贸易链条。
2. 投中磋商——独立磋商,谨慎设置合同条款
在业务意向磋商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关系,认清我方独立合同主体的地位,警惕并杜绝供应商与客户忽略中间方意见而直接决定合作意向。同时保留“供应商-中间方”及“中间方-客户”之间两个独立且具有相对性的磋商过程痕迹。很多法院认为当事人高管或工作人员间的沟通可以作为证明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在沟通内容上要有所注意。
合理设置与货物流转的相关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案涉交易涉诉时,各方往往会针对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存在争议,而法院一般会结合案涉合同相关条款、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商业惯例加以判断。具体言之,在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对货物的质量、仓储、运输、查验、交付地点、交付方式、风险移转进行详细约定。避免责任豁免条款。
3. 投后管理——关注合同履行以确保真实交易
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强调“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审判理念指导下,目前法院对各方之间所谓的“贸易”的真实性的认定,趋向苛刻。对于严重有悖一般交易常理的交易行为,法院会舍弃外观主义,而采取意思主义,注重对当事人的真意进行探究。法院会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各自陈述交易模式,要求当事人提交各个环节的证据资料,法庭会审查资金流向、审查过往交易情况、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一并对进货渠道、仓储、货运等事实进行审查。
①形式要求:及时获取合同相关发票、单据,注意对每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送、运输、交付、款项结算、发票开具、对账等进行定期的整理和汇总。贸易的买卖合同形式要件、“四流合一”(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发票流)的外观尽量要齐备。
②实质要求:
不应过度依靠单据,
加强对货物流转的关注,始终以合同当事方身份直接参与、跟进、督促合同履行。从货物流转方面来看,为方便货物流转,降低交割成本,中间方往往会以“指示供应商直接将标的货物交付给客户”的方式同时完成两个合同的货物交割,而也涉及了大量的拟制交付,即通过货权单据的签署及流转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移转。这在贸易本身来看,并不必然存在合法性风险。但是,在此类业务中,有些中间方过度信赖单据而使得单据流于形式,实际上不调查、不了解、不关心货物的真实状态及流转路径,对于货权单据所记载的信息是否与标的货物流转的实际情况相符亦不掌握。更有甚者,中间方甚至与上下游之间并不签署任何单据,或仅虚构或补签单据,对货物流转完全失控。这显然使得中间方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成为了流转桥梁的角色,不但增加了整个交易被认定为“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另一方面细究,亦将出现供应商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中间方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措施方面,举例来说,不应过度依靠单据形式,必要时派驻人员于现场参与货物交付验收,若无法由公司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相对方以拍摄照片、记录现场日志等方式随时汇报货物流转情况。
来源:网络综合
www.qijin-finance.com
启金智库
联合
章法网
将于
2023年2月24日-25日(周五/六)
在
济南市
举办《
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开展保理、供应链金融及其资产证券化最新实务、融资性贸易风险识别防范等案例专题培训
》,预计30+城投、金控、央国企、银行、律所的各领域从业高管亲临现场,分享专业、畅谈未来,诚邀您的加入!
【课程提纲】
第一讲、
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当前业务融资模式转型及开展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和供应链金融业务实务要点
(时间:2月2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A老师,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业务定位、经营现状和转型必要性
2、城投平台的融资行为如何判断是否涉及隐形债务?城投平台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业务背景逻辑是什么?
3、城投平台融资现状及业务转型的典型案例
4、央国企、城投平台和资本成立SPV项目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各方诉求和落地成功因素有哪些?典型模式案例
5、金控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主体的业务现状、转型思路、发展方向和经典案例解析
6、城投平台和央国企在基建、能源、医药等几大领域的典型融资模式案例
7、地产业务融资途径还有哪些,地产公司和城投公司的合作方式及案例
8、央国企对内外担保规定要点解析
9、压降两金的方式有哪些?应收账款出表N种案例解析
10、有效盘活固定资产的政策背景下,看城投、央国企和资本各路诸侯如何行动?
第二讲、城投平台/金控/央国企设立保理、供应链、贸易公司的动机、实践现状及创新业务成败案例解析
(时间:2月24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A老师,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股份制银行和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1、城投平台、金控和央国企布局供应链金融现状
2、体系内业务和体系外业务如何抉择?保理公司的定位究竟是为了盈利还是服务产业链?
3、体系内保理公司为什么存在业务瓶颈?体系外业务的方向在哪?某央企保理公司市场化业务成功案例
4、城投平台开展供应链贸易的动机是什么?操作模式有哪些?实践成败案例剖析
5、城投平台和外部产业机构混改成立供应链公司开展产业金融的典型案例
6、混改的保理或供应链公司授信过程,如何解决不同股东担保问题?
7、某些央企保理公司为什么不用传统保理债权ABS而是采用代理ABS的财务视角解析
8、某些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倾向开展通道类业务有哪些?
9、城投平台和央国企旗下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业务产业类型和动机是什么?典型案例分析
10、以江浙地区某些机构开展大宗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模式案例看如何真正转型产业金融
第三讲、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识别、诉讼案例解析及有效防范
(时间:2月25日上午9:00-10:30 )
· 主讲嘉宾:B老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与证券部主办律师、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律师团队华北负责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
1、什么是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 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概念典型要素对比分析
2、融资性贸易七大交易模式及典型特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如何判断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如何避免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
3、融资性贸易所涉资金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等多维度风险分析 :
4、融资性贸易合同4个纵向历史演变过程;
5、银行、保理公司等保理商参与到融资性贸易中的风险分析:融资性贸易中法律关系的认定;融资性贸易中,保理商的善意判断;保理商参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如何定性;
6、司法实践1:保理人+融资性贸易or循环贸易案例 :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887号
7、司法实践2:保理人的“明知“:排除“应当知道而不知道”
8、融资性贸易的风险案例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
案例1:长三角地区集中爆发的钢贸危机:“中铁物流事件” ;
案例2:青岛港德正系诈骗事件;
案例3:上海电气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案例4:上实发展应收账款逾期事件;
案例5:佛山中金圣源铝锭事件现货仓单暴雷事件;
案例6:秦皇岛港铜精矿失踪事件
第四讲、城投、金控和央国企供应链ABS/ABN实践案例详解
(时间:2月25日上午10:30-12:00 )
· 主讲嘉宾:C老师,中原银行总行和郑州银行总行投资银行特约顾问。
1、当下城投、央国企融资结构环境分析及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的诉求下ABS井喷发展的逻辑分析
2、如何正确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关于央企开展ABS业务增信问题的回复
3、关注城投、央国企ABS违约案例、反向探析资产证券化业务关注要点
4、城投融资结构新的转型方向:非标转标案例解析、福建省首单-单SPV-CMBS案例解析、基础设施公募REITs政策逐步完善、市场不断扩容,新的机遇和挑战在哪里?
5、城投和央国企供应链ABS业务落地实操:某城投安置房信托受益权ABS、保障房ABS、租赁住房ABS、购房尾款ABS、供水收费收益权ABS、供应链ABS、某央企代理ABS、出表ABS等实际案例
6、趋严监管背景下、上交所、深交所及交易商协会、基协对ABS的资产发行及挂牌指导意见分析
7、城投、金控和央国企供应链业务未来发展方向研判
闭门业务对接交流会
(时间:2月25日下午13:30-16:30 )
预计30+城投、金控、央国企、银行、保理公司、律所的各领域从业高管亲临现场,抛实务问题,现实痛点,解疑点难点,三位特邀讲师主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
往期推荐
供应链金融十大风险及七大防范措施
信托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思考
融资性贸易=供应链金融?
应收账款管理三个核心要素
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点梳理
供应链金融的“前世今生”:创新、风控、商业模式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分析与实务操作
国资委对央企供应链融资担保的新解释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质押,这几大问题你必须知道
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现有的模式有几种?
戳下面的
阅读原文,更有料
!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江苏
河北
法律法规
甘肃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