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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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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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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2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据新疆通信建设总公司来函反映:该公司作为电信施工专业队伍,主要从事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具体是对电信企业的传输干线、本地网、城域网、业务终端、机房、基站、天馈线、铁塔、卫星通信等通信设施进行修补、加固、改善和养护。对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局研究,现对通信设备代维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企业提供的通信设备代维业务按照“建筑业-修缮”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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