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0
  • Tax100会员 33374
查看: 775|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8〕1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6-16 10: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2-12/20/content_39a27361ef184b2ab4fd21a4f84e8ef6.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8〕13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8〕1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3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石脑油购、销双方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加强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发放、使用、核销和申报比对管理,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做好企业申报免税的石脑油与收回《证明单》回执联中注明的石脑油数量之间的比对工作,购货方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根据企业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与企业实际生产、销售和库存的石脑油数量进行比对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证明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相关国税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做好领用计划,有关领用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