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2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中第六条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转属遵照执行。
1.对在新疆境内注册或在其他省市注册但在新疆境内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其制定的佣金收取标准,应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备案。
2.对在新疆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其在各地、州、市、县(区)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所制定的佣金收取标准,应报其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2]21号“通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