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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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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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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2-07/31/content_e5a992758944439b910bee8baef122db.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法〔201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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