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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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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31 02: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问答】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39597&idx=2&sn=f74116d0167eed27609b1a1f2cda9ae5&chksm=8baea8d1bcd921c7253e91e7be39783f2063c6e53b6b269174c685fcdc11118697c1052278d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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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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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0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2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

03
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04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05
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规定:“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
2023年需要继续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我该怎么办?
答:为确保您2023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政策条件,及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者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2022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您可以于2022年12月底前通过手机App或者web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扣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3年。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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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纳税人具体执行前,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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