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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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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304/t40289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25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3〕25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2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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