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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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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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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4 02: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0210&idx=4&sn=20525700937691bc2ad6df4aef459bcc&chksm=88bcd839bfcb512f27dff594b0658a34f94954ffb6bf766ffad9ca0706174e9c78b3d0b3a54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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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坐席小妹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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