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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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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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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3: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岛税务
标题: 最新增值税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MzM2MTI1NA==&mid=2247543671&idx=3&sn=f819bc3e91f8828d920aaab31eb09ee1&chksm=96d2f5fea1a57ce8872ef280ec795399ccf0e5e6e0ce826686e187e9c7b9db90afa99f3695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1-1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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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后,3%和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混开?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税收优惠是多少?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开具普通发票时,选择3%还是1%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3年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15万还免征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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