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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理解错了,导致补税滞纳金1760万元(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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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16: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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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上市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理解错了,导致补税滞纳金1760万元(税务合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8 20:1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3216&idx=1&sn=4d3ac4d4ebea7763d228ee3fece1385e&chksm=fb405b82cc37d29432055d7dcd37b8c3030cb020d58a56b7d9aa18f7fa3d086943094f9887b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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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口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净山旅业公司”)于2022年12 月 23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二分通〔2022〕120 号)(以下简 称“通知书”),现将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事由:更正 2020 年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第二条规 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通知内容:根据财税〔2011〕58 号文第二条规定,你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 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你公司2020年度已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14,930,220.62元,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更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口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接受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江口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认为,梵净山旅业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不足70%,不符合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公司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4,930,220.62元,并缴纳滞纳金。
2020年梵净山旅业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比例70%,主要系当年有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但公司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亦是公司的景区开发项目收益,其收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部门认为投资收益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不应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本次的补税事项,是双方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导致,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近期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4、上述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约 1,493.02 万元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须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欠缴滞纳金金额尚需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最终确定,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为准。
5、公司本次收到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7
东方税语注:
1.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导致2020年度享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符合。
2.通过税务机关的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二分通〔2022〕120 号),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在公告中明确表明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了,说明一点企业认了。
3.企业主要问题出在 “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收入总额比例70%”。其原因是企业人员(可能主要是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误解,主要系2020年有较大额度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但公司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亦是公司的景区开发项目收益,其收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部门认为投资收益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公司不应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九)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其收入总额时,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但却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能计入分子项目中。
4.企业要更正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4,930,220.62元,并缴纳相应的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应该从2021年6月1日开始计算,按日万分之五,截止到2022年12月末已有1年零7个月之久,滞纳金算下来也有差不多270万之多。
5.同时要做的账务处理,公告中有相应的描述。
6.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要特别小心谨慎,适用条件符合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没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要借助外脑帮助企业把关,防范更大的税收风险发生,给企业和广大股东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7.最后提醒广大企业在年末前应全国复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在汇算清缴时要及时停止享受,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该享受的享受,不该享受的万万不能乱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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