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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的故事: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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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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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09: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潍坊税务
标题: 财务部的故事: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ODU2MQ==&mid=2650638467&idx=2&sn=d1718b96f41ada8ed04ba7e8ca985e6e&chksm=87e2247db095ad6bcadcb3ce29a1786a96f915109007425e688659be7214029872fda7dfdf3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3 18:47
二维码: -




杨姐,这个月公司的广告收益还不错,你说老板月底会不会给我们发奖金?
这就很难说了,老板那么抠门!


唉!我还想买最新款游戏机呢!
我给你支个招,你去跟老板说咱能享受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没准老板一高兴,给你发个大红包。


还能这样?那你得好好教教我。
这具体规定啊,咱还是听听专业的说法吧!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录音员
刘美,现任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副组长,潍坊市百姓宣讲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
原载:山东税务
策划:李刚 巩晓涵
录制:国家税务总局临朐县税务局
播音员:刘美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刚 李晓明
编审: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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