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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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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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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 19: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湘潭税务
标题: 【访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cwNzI5Nw==&mid=2663784117&idx=3&sn=eb148276c8daafba774e348781906552&chksm=8b07e57bbc706c6d6f0fc74bcde2411d77600e09c0bef41b197dcb3585a419ebfae2790708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30 10:01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缓缴的企业所得税等“五税两费”在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该项政策的出台,为企业增加现金流、抵御风险再添助力,为帮助大家更加全面地了解延缴税费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宋根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Q
本次延续缓缴制造业部门税费的缓缴政策是什么呢?
赵宋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Q
那么具体来说,这次延续缓缴公告规定缓缴的税费包含哪些呢?
赵宋根: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是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是不包括在内的。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Q
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呢?
赵宋根:这个规定确实很细致,很多纳税人容易混淆缴税期限,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产生滞纳金的情况。我来详细给大家讲解一下,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各位观众要牢记期限按时缴纳税费,否则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会影响信用等级。
Q
请给我们举一些例子让听众网友们更容易理解。
赵宋根:先举一个企业的例子,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
Q
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呢?在享受延续缓缴政策时有什么不同吗?
赵宋根:我再举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例子。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Q
请问需要办理延缓缴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去办理呢?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赵宋根: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为方便纳税人享受该政策,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也就是说,纳税人不需要进行任何操作就可以继续享受缓缴政策啦。
Q
有纳税人提问说,该公告发布前,已经有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陆续入库了,这部分纳税人要怎么才能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呢?
赵宋根:关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也做了全面考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这里也给大家举个例子: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Q
有纳税人担心,缓缴税费会对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影响,这个问题您可以给大家解答一下嘛?
赵宋根:纳税人朋友无需担心。我先回答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
我在这里也举个例子方便观众们理解: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接下来说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意思就是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例如: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Q
有纳税人问,在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是否还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呢?
赵宋根: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不与此缓缴政策产生冲突。

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访问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哦!!

来 源: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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