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48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6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14 11: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07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6]69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695号

状态:失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飞机供包机公司运营取得的包机费收入应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武地税发[1996]242号),反映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按航次向包机公司收取定额包机费,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一条规定,包机公司是"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单位,该公司应是"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机公司提供飞机并收取定额包机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