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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8]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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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410/t28835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一[1998]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一[1998]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及下达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8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
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规定,本市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或租赁户代收代付电话费而取得的收,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电话局后的余额依“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1呈
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的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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