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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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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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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9 00: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22158&idx=1&sn=d220d27c595c582863ad11f25c3486cb&chksm=befb5964898cd072168951e3759a9ff6f33540d1dceec25da68fc62dbc74e0b13574ee3af5c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28 11:46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操作指南。

01
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

根据苏人社发〔2022〕58号和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补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
补缴方式变更的申请流程和时间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01
线上申请
单位将签字盖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扫描上传发送至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表);后期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线上变更申请(目前正在开发中,请关注该网站)。
02
线下申请
单位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申请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03
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中虽标有“缓缴”字样,但职工在办理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业务事项时不受影响。
提示:自苏人社发〔2022〕128号文下发后,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以上操作指南,如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人社服务热线:12333;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
市区社保中心、税务局联系电话

附件:
《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长按识别二维码下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6日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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