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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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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yys//200609/t28813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6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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