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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财税] 北京市医保局:12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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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14: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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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审会计师事务所
标题: 北京市医保局:12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9 06:5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c3MDQ4MA==&mid=2660145498&idx=1&sn=1d08d59d06ac80e292d883bcd9aeb754&chksm=bdca4b458abdc25306c6fe187bd9ffe5b8e4eba4dd546bda040ed20b8d9561308e23201a344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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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北京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

市医保局介绍,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指的是,从2022年12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可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家庭成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是须进行备案。

根据此前市医保局发布的信息,10月15日起,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或各区经办机构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备案。自12月1日起,备案成功的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共济对象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医疗费用,并可使用个人账户为本人和共济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现阶段特指北京普惠健康保)。

市医保局提醒,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的是个人账户资金,而不是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只能本人实名使用。

如出现“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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