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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3〕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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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TGdGTAiuI3giyNIOQJ8WU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2003〕1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2003〕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2003〕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税收法规库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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