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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讲座(六)政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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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0 0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鞍山税务
标题: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讲座(六)政策适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zMDI4Mg==&mid=2654262901&idx=5&sn=efa3d96f1ec6566a3d12be49fe8c325c&chksm=8c9a74b0bbedfda6e52f94685636025b4a037b0dd129f590dc96f0e7391745b855e8e5c6974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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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1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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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4.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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