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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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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xfs//200405/t284983.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26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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