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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2]13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2]13号
【发文日期】 2002-08-23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苍南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原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苍财农[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出售的办公楼、营业用房等房屋,契税按3%的税率执行。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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