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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保险,确定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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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标题: 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保险,确定能税前列支?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5 06:5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1OTk4NQ==&mid=2650924453&idx=2&sn=de06e423af141322d10bde3ec6aa25e9&chksm=f75f5fbbc028d6ad920c2ca5f12a75fdb9acc417bc009f8504cddec2ea6e3d525e7b56975fd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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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越来越成为很多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给员工购买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让员工在养老和医疗两个方面获得了双重福利(基本保险福利和补充保险福利)。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文的规定,公司给全体员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保险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分别由国家社保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统筹,企业发生的该类支出,只要缴费基数不超标,均可正常在税前列支。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没有政府部门负责统筹,企业通常都会寻求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实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补充保险支出,还能否按27号公告的规定税前扣除吗?
1、补充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的规定,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27号文的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各地执行口径基本一致,公司向保险公司付费后,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只要金额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即可正常税前列支。
2、补充医疗保险
按照《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 号)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基于上述原则,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由于保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专业性,企业自行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由行业管理基本没有可行性,是否允许企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呢?
国家层面上,没有看到具体规定。
地方层面上,如《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055号)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企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实务中,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比较常见。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取得商业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能够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呢?
不一定。
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列支,更注重“实际发生”。对于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自行管理)或通过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如果当年没有被员工使用、或使用的范围不是医药费补助,按照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规定,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给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是否能够税前列支
27号文规定,公司在标准范围内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才可以在税前列支。
这里的“全体员工”是否指在公司任职的所有人员?如果只是给部分人缴纳,是否还能税前列支?
以补充养老为例,由于补充养老涉及个人缴费,如果个人不同意,公司也不能强行要求员工缴纳,只能给同意缴纳的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是给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是否还能税前列支?如果能列支,计算补充养老的基数是全员工资还是参保人员的工资?
按照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就可以按照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实际扣除时,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更多财税问题,尽在《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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