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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单位出售商品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4]8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4]8号
【发文日期】 2004-06-1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平阳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单位出售商品房契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平财农[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政策,应以经批准的土地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主体建筑物性质或已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来区分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根据你们提供的资料,你县供销合作社因拆迁安置获得的15套商品房(土地证用途为“住宅用地”,房产证设计用途为“居住”)应为普通住宅。个人拍得你县供销合作社的这15套商品房用于自住的,契税按1.5%的税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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