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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直房发[2004]2号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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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4/9/16/art_8410_1243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直房发[2004]2号
文件名: 浙直房发[2004]2号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补充通知
浙直房发[2004]2号

【发布文号】 浙直房发[2004]2号
【发文日期】 2004-09-1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腾空公有住房出售和租赁管理办法》,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按照“一户一套住房”的原则。省直单位腾空公有住房的出售及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已购房改房符合换购条件购买腾空房的必须换购。购买腾空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二、换购腾空公有住房时,旧房由单位按房改当年成本价格收购。旧房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由收购单位负责补贴,差额面积部分仍按原住房补贴渠道和规定办理。如已足额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将补贴款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的视作领取),购房时需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多领部分应上交售房单位。

三、上市腾空房必须评估后竞价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应首先补充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多余资金纳入单位住房资金。

四、腾空住房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基价按杭州市现行土地等级划分为八类,每平方米单价为一类4400元,二类3780元,三类3090元,四类及四类以外2640元,折旧、朝向、楼层、结构系数参照出售公房规定执行,每平方米的单价不得低于基价的50%。

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空住房的,本人自负部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六、以房改房换购腾空公有住房,按房改房换购政策缴纳契税。住房产权性质为房改房。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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